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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人大│哪些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2026-04-22 16:41:10

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各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上述候选人由主席团提出。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30人以上书面联名,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20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也可以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可以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但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大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至3人,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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