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展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简称执法检查,是人大监督的法定形式和重要途径。执法检查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象是各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容是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方式是组织执法检查组,到各地去检查法律实施的情况,作为评价有关部门执法情况的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目的是督促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改进执法工作,促进法律的有效实施。具体做法是:
每年年初,对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都要事先作出安排,确定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内容、时间和组织等。各专门委员会也可以就相关法律的实施情况,组织检查。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可以采取座谈会、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问卷调查或者抽查等形式,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检查结束后,检查组整理出执法检查报告,对法律实施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对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及执法检查报告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 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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