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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人大│哪些地方人大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
2026-03-19 15:15:35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地方人大的常设机构,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它和地方人大常委会不同,虽是常设机构,但没有实体性权力,主要任务是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工作。

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数,法律未做具体规定,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有的少至几人,有的多达二十几人。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

来源:地方组织法 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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