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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人大│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怎么组成的?
2026-03-12 15:09:08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是按照一定的标准确定的。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45人至75人,人口超过8000万的省不超过95人;设区的市、自治州29人至51人,人口超过800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61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15人至35人,人口超过100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45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每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上述标准,按人口多少并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的需要确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每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面标准,按人口多少并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的需要确定。每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

来源:地方组织法 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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