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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简介
2004-04-21 10:08:20
华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简介
华宁县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华宁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组织形式,在中共华宁县委的领导下,随着革命和建设的进程而产生、发展,并逐步完善起来的。
1949年12月23日华宁解放后,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县内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族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1950年5月至1954年1月,华宁县各族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历经四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大会设常务委员会,是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也是具有地方政协性质的常设机构,它按照《省各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组织通则》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
1954年2月27日至1996年5月止,华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历经六届,召开会议13次。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民主与法制建设遭到严重破坏,华宁县人民代表大会被迫完全停止活动,由华宁县革命委员会替代,县革命委员会行使最高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职责。到1981年,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才得以恢复。为了保持历史的连续性和届次排列上的方便,县革命委员会算作第七届县人民代表大会,“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恢复的县人民代表大会类推为第八届。
1981年8月至2003年12月华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历经七届,举行会议24次。1993年以前3年为一届,1993年后5年为一届,设常务委员会。
华宁县人民代表大会现由166名代表组成,代表全县20万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华宁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1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华宁县人民代表大会行使5项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3、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4、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5、选举县长、副县长;
6、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8、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9、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10、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11、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2、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3、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4、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5、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华宁县人大常委会是华宁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华宁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两个月至少举行1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华宁县人大常委会行使14项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6、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8、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9、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表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0、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11、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2、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13、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14、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本届华宁县人大常委会是第十四届,于2003年2月经县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现有17名,即主任1名,副主任7名,委员9名。
华宁县人大常委会于1981年8月成立后,先后设立了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1981年9月,设立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1986年9月增设县人大常委会法制科;1988年5月3日增设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科;1990年3月22日增设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科、民族科;1990年12月把科改为工作委员会;1993年2月24日增设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1996年因县级机构改革,撤销民族工作委员会;2002年8月29日因县乡机构改革,增设县人大常委会农业环保资源工作委员会,将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更名为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现设有机构“五委一室”,即: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农业环保资源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常委会机关干部职工33人。
机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
办公室是县人大常委会的综合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参与政务、管理事务、搞好服务,承担秘书、办文、信息、信访、档案、协调、督查、机要、保密等任务;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处理县人大机关的日常工作,协调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关系和对外关系;负责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的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车辆管理、对外接待、后勤服务、保卫工作和机关干部职工的学习培训;负责同“一府两院”办公室的工作联系;承办上级人大和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是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负责同县发展计划局、经贸局、财政局、审计局、交通局、招商局、统计局、供销社、中小企业局以及税务、工商、金融、保险、邮政、电力、电信等部门或归口以上部门管理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工作联系;负责对财政经济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了解掌握县人民政府有关财政经济工作部门的工作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对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与本委工作有关的决定、决议和建议、意见的起草工作,受常务委员会授权和主任会议的委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财政预算变更及执行情况进行初审;听取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与本工委有关的专题工作汇报;检查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财政经济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参加和受权组织有关财政经济工作方面的视察、执行检查。代表评议等监督活动;认真组织开展有关议题的调查活动;办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意见;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或主任会议委托,开展对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承办上级人大和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法制工作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负责同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察局、民政局以及国家安全、保密、依法治县办公室等部门和归口以上部门管理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工作联系;负责对法制工作、法律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了解掌握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工作情况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听取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与本工委有关的专题工作汇报;检查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法制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和贯彻执行情况;参加和受权组织有关的视察、执法检查、代表评议等监督活动;认真组织开展有关议题的调查活动;负责对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与法制工作有关的决定、决议和建议、意见的起草工作;办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意见;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和主任会议委托,开展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承办上级人大和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
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是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负责同县教育局、科技局、文化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局、体育局以及档案局、广播电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和归口以上部门管理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工作联系;负责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计划生育、广播电视等社会事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了解掌握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计划生育、广播电视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对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与本委工作有关的决定、决议和建议、意见的起草工作;听取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与本工委有关的专题工作汇报;检查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计划生育、广播电视等方面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参加和受权组织有关的视察、执法检查、代表评议等监督活动;认真组织开展有关议题的调查活动;办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意见。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和主任会议委托,开展对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承办上级人大和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
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是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负责同县民宗局、外事办、人事劳动局的工作联系;负责对省、市、县人大代表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联系;负责联系指导乡(镇)人大的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补选、罢免等工作,办理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参加和受权组织开展有关的视察、执法检查、代表评议等监督活动;认真组织开展有关议题的调查活动;负责对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与本委有关的议题进行研究,以及相关的决定决议和建议、意见的起草工作;负责对乡镇人大主席团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和民族、外事工作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了解、掌握和检查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民族、外事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听取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与本工委有关的专题工作汇报;负责督促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人民群众的申斥和意见。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和主任会议委托,开展对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承办上级人大和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农业环保资源工作委员会
农业环保资源工作委员会是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负责同县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建设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旅游局、气象局、地震局等部门以及归口以上部门管理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工作联系;负责对农业、农村、城建、环保、资源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了解掌握县人民政府有关农业、农村、城建、环保资源工作部门的工作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听取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与本工委有关的专题工作汇报;检查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农业、农村、城建、环保、资源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参加和受权组织有关视察、执行检查、代表评议的监督活动;认真组织开展有关议题的调查活动;负责对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与本委工作有关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以及相关的决定、决议和建议、意见的起草工作;办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意见。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或主任会议委托,开展对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承办上级人大和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来源:华宁县人大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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