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草案,副秘书长名单草案;(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四)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五)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六)审议上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调研、集中视察,了解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发展情况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为代表参加会议依法履职作准备。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并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临时召集人召集代表团第一次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受团长委托,可以代为履行团长职责。代表团团长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二)组织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三)反映代表团对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四)参加主席团会议,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五)处理代表团的其他工作事项。人数较多的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小组召集人主持代表小组会议,组织代表讨论和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等。预备会议决定事项,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预备会议召开前,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通过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届中组成人员有变动的,在预备会议上调整。
提交预备会议表决的有关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提交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表决的有关事项,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次会议选举的主席团主持。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二)领导市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草案、决定草案;(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五)提出应由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和由大会表决的人选;(六)提出选举和表决办法草案,主持会议选举和表决;(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八)组织由会议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宪法宣誓;(九)发布公告;(十)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一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大会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从主席团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若干人。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下列事项:(一)会议日程;(二)副秘书长人选;(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四)大会选举和表决办法草案;(五)表决议案的办法;(六)其他需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对有关议案和报告进行审议和审查。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是:(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二)对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三)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和需要,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出必要的调整;(四)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五)就重大的专门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六)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大会秘书处。大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大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工作组。大会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代表团审议、审查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根据代表的要求,大会秘书处可以安排有关机关负责人到会向代表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回答问题。各代表团审议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遵守会议纪律,依法履行职责。代表因下列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批准:(一)参加中央国家机关、省委、省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或者组织的重大活动;(二)确需在会议期间因公出国、出境;(三)因病住院或者遵医嘱需要卧床休养;(四)其他特殊原因。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所在代表团请假,经代表团团长同意后,由代表团报大会秘书长批准并报大会秘书处备案。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原因,由大会秘书处向主席团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代表通报。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市人大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市选举产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和需要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人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列席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并获得批准;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大会秘书处请假并获得批准。
出席市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市政协委员应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全体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作为简报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立旁听席。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秩序。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大会秘书处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来源: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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