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溪市江川区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玉溪市江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进一步规范在其权限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事项,办法共六章三十八条,分为总则、任免范围、任免程序、辞职和撤职、监督、附则。
办法明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应当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方可进入区人大常委会的任命程序,考试成绩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全体会议上通报。同时,通过任命的“一府一委两院”有关领导、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任职发言。
办法的制定出台,进一步规范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程序,增强拟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力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和掌握法律法规,增强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更好依法履职尽责。
(玉溪市江川区人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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