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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2015年12月22日玉溪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6月25日玉溪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工作,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在常委会会议期间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合审议有关报告议案,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工作或者特定问题,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应询机关)相关工作依法进行专门询问的监督形式。

第三条  专题询问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遵循问题导向、依法有序、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按照下列步骤开展:

(一)确定专题询问选题;

(二)制定专题询问工作方案;

(三)开展专题询问前的调查研究;

(四)举行专题询问会议;

(五)跟踪督办。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选题应当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和人民群众期待的重大问题,紧密结合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人大各项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把涉及改革难度大、存在问题多、社会关注度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报告议案确定为专题询问的选题。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起草年度工作要点时,提出专题询问的选题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并征求应询机关意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请示市委同意后,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

专题询问选题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七条  专题询问工作方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与应询机关沟通协调研究提出,提请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实施。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询问议题、询问目的、应询机关、方法步骤、会议议程、参加人员、时间安排、宣传报道、跟踪监督和职责分工等内容。

工作方案确定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应询机关,做好应询准备。

第八条  开展专题询问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围绕专题询问的相关内容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听取有关部门汇报,征求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梳理出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工作协调会等形式,研究落实专题询问的具体事项,将梳理出的问题提供给应询机关负责人,以便应询机关做好应询工作。

第九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根据以下途径了解的情况提出询问重点,提请主任会议审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市人大代表在视察或者专题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中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四)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在围绕专题询问选题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专题询问选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六)市人大代表座谈会、代表接待日、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征求意见函、媒体网络等途径反映的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

(七)其他途径反映的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

询问问题确定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送达应询机关。

第十条  应询机关应当在开展专题询问10日前,将有关报告及材料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联组会议上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报告、专题调研报告、整改情况反馈报告等进行。专题询问前,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先听取相关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专题询问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

根据专题询问议题,应询机关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需要,经主任会议同意,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以到会说明情况。

专题询问会议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公民旁听。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专题询问的主体。主要询问人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推荐,主任会议确定。其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市人大代表要求提问的,经主持人同意,可以现场询问。

第十四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询问人提出问题、应询人回答询问应当经主持人同意。

询问人应当在专题询问议题和应询机关职责范围内进行询问。提问应当简明扼要,如对回答不满意,可以就同一问题深入询问。

应询人回答询问应当直截了当、客观真实,不得推脱或者回避。现场不能答复或者不能充分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于会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应询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市人大常委会。询问人要求应询机关进一步提供资料的,应询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供。

询问人每次提问一般不超过2分钟,应询人每次回答一般不超过8分钟。

第十五条  询问问题涉及多个应询机关的,应当以承担主要职责的机关为主答复,其他有关机关作补充答复。

第十六条  询问问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宜回答的,应询人应当作出说明,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不作答复。

第十七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汇总整理专题询问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对专题询问事项作出决议。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审议意见或者决议送应询机关研究处理。

应询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或者决议之日起4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八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应询机关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审议或者研究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建议将应询机关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可以结合审议,对其工作开展评议。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评议情况,可以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如果多数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满意,相关部门应当继续整改并报送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依法启动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

第二十条  专题询问情况应当及时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有计划地做好专题询问的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公布工作进展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制定的《玉溪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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