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7日玉溪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7日玉溪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提高依法履职能力,根据《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一)常务委员会代理主任,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二)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
(三)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副主任、委员;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五)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六)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人员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因职务调整,由常务委员会重新任命的,在考试成绩有效期内不再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第三条 法律知识考试内容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云南省、玉溪市地方性法规以及与履职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第四条 法律知识考试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领导,具体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承担任免工作的机构负责。
第五条 考试试题实行题库制。试题从题库随机抽取。
题库试题应当适时更新。
第六条 考试时间、地点等事项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承担任免工作的机构确定,并提前通知参加考试人员。
考试采用纸质或者电子无纸化方式进行,答卷时限为120分钟。
第七条 考试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常务委员会的任命程序;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常务委员会的任命程序。
考试成绩五年内有效。
第八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考试评卷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卷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定考试成绩。
考试成绩应当由常务委员会承担任免工作的机构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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