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8日易门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易门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自觉接受选民监督的意识,密切联系选民,督促代表更好地依法执行职务,充分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易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代表述职评议是指易门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回原选区向选民报告本人履行代表职责情况,选区选民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的活动。
第三条 代表述职评议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和指导下,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由各代表小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每届任期内,代表应当回原选区至少进行一次述职。各代表小组原则上每年安排20%左右的代表进行述职。属于领导干部的代表应发挥表率作用,主动带头回原选区述职。
第二章 述职内容及形式
第五条 代表述职的重点为本人在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等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宣传和贯彻国家方针、政策、路线,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加强政治理论和履职知识学习,提高履职能力情况;
(三)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在会议期间履行代表职责,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四)参加县人大常委会或代表小组组织的视察、调研、学习培训以及代表小组活动等情况;
(五)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诉求等情况;
(六)在生产、工作及社会活动中建功立业,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的情况;
(八)今后努力的方向和措施。
第六条 代表述职形式主要包括:
(一)代表述职原则上在选民大会或选民代表会议上进行,述职采取现场述职或者书面述职的方式。
(二)在组织代表述职评议前,代表小组应与选区进行沟通,合理确定会议形式,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三)采用选民大会方式的,参加会议的选民人数不得少于选民总数的一半。采用选民代表会议方式的,参加会议的选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人。
第七条 每年上半年,各代表小组应制定开展代表述职评议工作的年度实施方案,并报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第三章 评议程序及标准
第八条 在开展述职评议30日前,代表小组应通知代表述职评议的有关事项,代表应当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认真撰写述职报告。在开展述职评议20日前,代表应当将《述职报告》交所属代表小组审核。在开展述职评议7日前,代表小组应将审核后的《述职报告》印发给参加述职评议会议的选民或者选民代表。
第九条 述职评议会上,代表应实事求是地向选民或选民代表报告履职情况,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回答询问,接受监督。
第十条 代表述职后,参会的选民或者选民代表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对代表进行无记名综合评议。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的“满意”票数超过实到会人数二分之一的,为“满意”等次;“满意”票数未超过实到会人数二分之一,但“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超过实到会人数二分之一的,为“基本满意”等次;“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未超过实到会人数二分之一的,为“不满意”等次。
第十二条 评议结果当场宣布,会后以适当的形式公布。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述职评议工作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代表小组要将述职评议情况进行整理,形成书面意见,及时向代表反馈。同时,述职评议情况报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第十四条 述职评议结果为“不满意”等次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对代表进行约谈,督促代表对存在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在六个月内进行第二次述职。在第二次述职评议中,若仍评定为“不满意”等次的,可由选民依法提出罢免。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将年度述职评议情况报县委,并向县委组织部作通报。
第十六条 代表的述职评议结果将作为评选优秀人大代表和县人大换届选举时连任代表推荐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23年4月24日易门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易门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述职评议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