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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24年1月31日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工作报告的审议

第五章     计划和预算的审查

第六章     选举和辞职、罢免

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八章     调查委员会

第九章     发言和表决

第十章     公  布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接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是本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民族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代表全县各族人民依法行使本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和自治县的自治权。

县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积极负责地参与大会各项议案的审议、报告的审查、选举和表决等活动。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九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 提出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二) 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草案,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 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 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五) 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

(六) 审议上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七) 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调研、集中视察,了解全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发展情况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听取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意见,为代表参加会议依法履职作准备。

第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发送代表。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并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

临时召集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成代表团。

代表团临时召集人召集代表团第一次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受团长委托,可以代为履行团长职责。

代表团团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代表团对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参加主席团会议,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五)处理代表团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等。预备会议决定事项,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预备会议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召开前,各代表团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通过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届中组成人员有变动的,在预备会议上调整。

第十四条  提交预备会议表决的有关事项,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提交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表决的有关事项,由上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预备会议召开前,各代表团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县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决定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五)提出应由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和由大会表决的人选;

(六)提出选举和表决办法草案,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选举;

(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八)组织由会议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宪法宣誓;

(九)发布公告;

(十)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一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大会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从主席团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若干人。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的议程为:

(一)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

(二)表决代表大会执行主席;

(三)表决代表大会会议日程;

(四)决定代表大会副秘书长;

(五)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六)表决大会选举和表决办法草案;

(七)决定表决议案的办法;

(八)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和需要,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出必要的调整;

(四)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就重大的专门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县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六)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可以下设秘书组、组织组、宣传组、后勤组、保卫组等工作组。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有关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九条  代表团审议、审查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审查。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根据代表的要求,大会秘书处可以安排有关机关负责人到会向代表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回答问题。

各代表团审议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遵守会议纪律,依法履行职责。

代表因下列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批准:

(一)参加中央国家机关及省市党委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或者组织的重大活动;

(二)确需在会议期间因公出国、出境;

(三)因病住院或者遵医嘱需要卧床休养;

(四)其他特殊原因。

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所在代表团请假,经代表团团长同意后,由代表团报大会秘书长批准并报大会秘书处备案。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原因,由大会秘书处向主席团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代表通报。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县人大代表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本县选举产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和需要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人员,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列席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并获得批准;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大会秘书处请假并获得批准。

出席县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县政协委员应邀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全体会议。

列席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可以召开工业、农业、财贸、社会事业、司法等专题座谈会。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组织专题宣传或新闻发布会。

会议通过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决定、决议,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时,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及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议案应当一事一案,提出的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议案应当在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提出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提交。

提出制定单行条例应当附单行条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县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主席团通过的关于代表提出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代表。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在向主席团报告之前要求撤回的,应当填写《撤回代表议案登记表》。议案审查委员会收到《撤回代表议案登记表》后,对该项议案的处理即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向代表提供相关的资料。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第二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该议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同时也可以交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向主席团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法规案,依照《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程序(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交付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对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研究意见的报告,并在下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两个月前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时应当邀请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列席会议。审议结果应当答复提出议案的代表,并在下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书面印发全体代表。

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议案审查委员会和代表工作机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或者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于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依照《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工作报告的审议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作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县人民代表大会上次会议以来的主要工作情况和今后的工作安排。在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当对上届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届工作提出建议。

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第三十五条  大会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或者审查意见和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或者审查结果报告对报告进行修改,向主席团报告后,将修改后的报告或者修改情况的说明印发会议。

主席团提出的各项报告的决议草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五章  计划和预算的审查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上一年度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地方财政预算草案报告,并将计划草案、预算草案及相关资料一并印发会议。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地方财政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由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审查时,可以邀请部分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专家学者、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县人民政府。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上一年度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地方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由各代表团审查。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受主席团委托,起草关于上一年度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地方财政预算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交各代表团审议,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条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本级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一条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选举和辞职、罢免

第四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应由本县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和表决办法的规定进行。

主席团将大会选举和表决办法草案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后,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10人以上代表联合在代表中提名;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10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本县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10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

代表联合提名,既可以在本代表团联合提名,也可以跨代表团联合提名,联名的代表都应当在候选人推荐表上签名。

提名的候选人符合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候选人,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第四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政府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可以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本县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法进行差额选举。

第四十五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如实向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主席团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代表。

第四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应由本县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四十七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方式投票。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人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选出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本县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确认。

大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时,设秘密写票处。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候选人的得票情况,由总监票人当场向会议主持人报告。选举结果和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政府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如果获得的选票没有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主席团重新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如果仍不能当选,本次会议不再进行选举。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本县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由主席团依法确定差额比例,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如果经过另行选举,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名额仍少于应选名额,其不足名额本次会议不再进行选举。

第四十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出缺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五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或者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

第五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的,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五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县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十三条  罢免案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五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五十五条  选举、罢免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接受其辞职,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本县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或者审查时,代表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的负责人或者其委派的相关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对代表提出的询问作出说明。

主席团和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审查和研究时,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对有关议案或者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五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八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其他代表团参加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可以将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八章  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代表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六十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材料。提供情况和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情况和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六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供调查报告。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县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九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代表应当提前阅读会议文件材料,做好审议发言准备,在大会各种会议上围绕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告并提交发言的主要内容,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须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代表和列席人员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由大会秘书处整理,会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代表的审议意见汇总整理,并分送有关机关研究处理。需要向会议和代表发放材料的,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办理。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0分钟,第二次不超过5分钟。

第六十四条  主席团成员或者列席主席团会议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0分钟,第二次不超过5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电子表决或者举手表决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议表决时,代表应当依法履职尽责,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的方式,依照第一款规定。

第十章  公  布

第六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本县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主席团发布县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的人员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第六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予以公布。

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报告、决议、决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第六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主席团发布的公告,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经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公告等,应当及时在县级媒体上公布。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2月8日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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