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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办法

(2024年5月31日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性、先进性和代表结构合理性,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完善代表退出机制,规范代表辞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元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是指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辞去代表职务,依法终止代表资格的行为。

第三条  实行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保障代表权利和尊重代表意愿的原则。

第二章  辞职条件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辞去代表职务:

(一)个人原因不愿意或者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

(二)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的,但归侨除外;

(三)工作岗位变动不宜继续担任人大代表的;

(四)涉嫌违纪违法,未追究刑事责任,但其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情形需辞去代表职务的。

第三章  辞职程序

第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依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个人提出辞职的,由代表本人提交书面辞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会同县委组织部研究提出意见报县委同意。

(二)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会同县委组织部研究提出意见,建议代表本人辞去代表职务,并由其本人提交书面辞呈后,报县委同意。

(三)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经县纪委监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等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会同县委组织部研究提出意见,责令代表本人辞去代表职务,并由其本人提交书面辞呈后,报县委同意。

按照本条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方式处理,但代表本人拒不辞去代表职务的,依法启动罢免代表程序,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六条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的,报经县委同意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第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去代表职务的,必须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呈,写明辞职理由和请求事项,签署姓名和日期,并在所签署姓名上按指印。

第八条  根据县委通知,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出是否接受代表辞职的报告,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第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代表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请求被接受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十条  代表资格终止后,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并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县委组织部和提出处理建议的部门。

第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8月30日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的《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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