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31日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提高依法履职能力,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进依法治县进程,根据《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国家机关是指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第三条 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一)常务委员会代理主任,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二)县人民政府代理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
(三)县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副主任、委员;
(四)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五)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六)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人员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因职务调整,由常务委员会重新任命的,在考试成绩有效期内不再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第四条 法律知识考试内容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地方性法规以及与履职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第五条 法律知识考试由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领导,具体工作由县人大监察与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承担任免工作的机构负责。
第六条 县人大监察与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承担任免工作的机构的职责分工:
(一)共同确定考试范围、时间、地点等事项,并提前以书面或者电话的方式通知参加考试人员。
(二)县人大监察与法制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考试命题、监考、评卷等工作。评卷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定考试成绩。
(三)常务委员会承担任免工作的机构负责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考试成绩。
第七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方式和规则:
(一)考试采用纸质或者电子无纸化方式进行闭卷考,答卷时限为120分钟,试题题型有填空、选择、判断、简答、论述等。
(二)考试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常务委员会的任命程序;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常务委员会的任命程序。
(三)考试成绩五年内有效。
(四)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按时参考,并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者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拟任命人员,不得进入常务委员会的任命程序。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6年4月28日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任前法律考试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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