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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

(2015年1月5日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21日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2年11月8日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组织好宪法宣誓,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结合新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选举或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遇特殊情况时应当在两个月内进行。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后,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宪法宣誓。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第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理主任,县人民政府代理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县人民政府个别副县长。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三)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乡(镇)长代理人选,决定任命的个别副乡(镇)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八条  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左手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胸前,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宣誓人应当报出自己的姓名。集体宣誓的领誓人,由宣誓仪式组织者在宣誓人中确定。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人着正装。

第九条  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宣誓,由出席会议的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监誓。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依照法定程序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宣誓,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监誓。

第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组织机关确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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