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3日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8日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专门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代会)设立民族外事与华侨委员会、监察与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社会建设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县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及名称变动,由人代会决定。
第三条 县人大专门委员会是人代会的常设机构,受人代会领导。在大会期间,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领导。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指导和协调县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按照分工联系县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与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之间的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协调。
第五条 县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问题,遵守宪法,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决定和行使职权。
第二章 县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组成
第六条 县人大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三至五名委员组成。
第七条 县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人代会主席团在县人大代表中提名,大会全体会议通过。人代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主任会议在县人大代表中提名,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八条 县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担任上述职务,应当辞去县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九条 大会期间,县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辞职的,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辞呈,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呈,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大会闭会期间接受辞职的,应当报人代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十条 县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副主任委员主持工作。
第三章 县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民族外事与华侨委员会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省市人大民族外事与华侨委员会有关文件、会议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民族、外事、侨务、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疾人事业等议案,提出审议报告。
(三)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四)负责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修改、废止等民族立法工作。
(五)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涉及本委员会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的答复,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六)负责拟定民族、外事、侨务、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疾人事业方面的监督工作计划,承办县人大常委会有关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工作。
(七)承办县人大常委会交付的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与本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职权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
(八)每年向人代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
(九)审查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大主席团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备案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十)承办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监察与法制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监察、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国家安全、信访、应急管理方面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
(二)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监察、法制有关的议案。
(三)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四)负责拟定监察、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国家安全、信访、应急管理方面的监督工作计划,承办县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工作。
(五)承办县人大常委会交付的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与本委员会职责相关的群众来信来访。
(六)对所联系的“一府一委两院”职能部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了解相关工作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每年向人代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
(八)审查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大主席团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备案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九)承办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
(二)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对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草案和年度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受县人大常委会委托,对县本级财政预算草案、预算调整、财政决算进行初步审查,并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负责拟定财政经济方面的监督工作计划,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经济管理部门经济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相关视察、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等工作。
(六)承办县人大常委会交付的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涉及本委职责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
(七)每年向人代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
(八)审查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大主席团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备案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九)承办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社会建设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教育体育、科学技术、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政务服务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
(二)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职责范围内的有关质询案,听取答复,提出报告。
(四)负责拟定教育体育、科学技术、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政务服务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监督工作计划建议,协助并承办县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授权交付的有关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工作。
(五)承办县人大常委会交付的代表提出的相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督办与社会建设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有关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每年向人代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
(八)审查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大主席团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备案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九)承办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职责:
(一)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环保资源有关的议案。
(二)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大常委会交付的环保资源方面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
(三)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必要时提出处理报告;
(四)将属于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涉及有关环保资源的问题和工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审议意见。
(五)负责拟定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交通运输等方面的监督工作计划建议,组织实施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代表视察、执法检查,并提出视察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
(六)对所联系的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了解相关工作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每年向人代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
(八)审查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大主席团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备案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九)承办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县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县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县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县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县人大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日期、议题安排等有关材料送交县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八条 县人大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一年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不出席会议的,应当辞去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县人大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县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讨论有关问题时,可以通知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安排人员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县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口头答复时,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答复。
第二十一条 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或决定问题,须充分讨论,并经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后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依据本规则制定工作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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