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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2004年5月24日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8日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代表视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促进国家机关推进各项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条 人大代表视察工作,主要是了解本行政区域内宪法、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方面的情况;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代表大会的议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 县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可以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也可以应邀参加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视察活动,还可以持“代表证”进行视察。以代表小组或几个代表联合形式开展的持证视察活动,须报请县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同意,由县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与被视察单位协商后确定视察的具体事项。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县人大代表,或受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联系安排上一级人大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第六条 被视察的单位和个人要尊重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重视和支持代表视察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如实介绍情况,虚心听取代表的批评、建议和意见,并认真研究,积极改进工作。

第七条 代表所在单位必须为代表视察给予时间保障,妥善安排好代表的工作,为代表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 代表在视察工作时,不直接处理问题,可向有关单位提出表扬、建议、批评和意见。也可以写出视察专题报告。必要时,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属于乡镇(街道)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团(人大工委)或者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反映;属于全县性的重要问题,向县人大常委会或者“一府一委两院”反映。

各承办单位收到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按照党的政策、国家法律和实际情况严肃认真地研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代表,同时抄报县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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