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1日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8日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保证县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人大常委会行使县人民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部分职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除应由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以外的其他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合并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条 召开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专题主任会议和组织活动是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对“一府一委两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
第四条 列席会议和参加活动人员的确定。
(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人员。
1.县人民政府县长或一名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如遇特殊情况,经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请假并同意后,可委托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列席会议。
2.与会议议题直接有关的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以及有关专业人员。
(二)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专题主任会议人员。
1.与会议议题相关的县人民政府领导、县监察委员会领导、县人民法院领导、县人民检察院领导。
2.与会议议题直接有关的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以及有关专业人员。
(三)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活动人员。
1.与活动内容相关的县人民政府领导、县监察委员会领导、县人民法院领导、县人民检察院领导。
2.与活动内容直接有关的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以及有关专业人员。
第五条 向会议报告工作。“一府一委两院”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由县长或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到会报告。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如遇特殊情况,经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请假并同意后,可委托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报告或汇报工作,汇报材料由主任、院长、检察长签署。
第六第 列席会议和参加活动人员应当按时参加。
第七条 本制度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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