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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09年2月11日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8日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县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为,更好地履行职责,有效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常委会的各项职权,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自觉加强学习,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结合人大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人大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地方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自觉接受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时,要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按程序向会议主持人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缺席会议。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就会议议题深入调查,认真阅读材料,做好审议准备。出席常委会会议时,应紧扣议题简明扼要地踊跃发言,积极参与审议,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自觉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会议程序性规定。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按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积极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等活动,在活动中,应深入实际,了解实情,注重实效。可以向被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单位提出建议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按照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导乡镇(街道)人大工作、联系县人大代表工作的有关规定,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准确、全面、及时地反映和表达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市委、县委相关要求,担当政治责任,推进作风革命、效能革命,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保持清正廉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反对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在届内至少向县人大常委会进行一次履职报告。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应向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或检讨。

第十三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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