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4日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21日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2年11月8日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提高监督实效,规范对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工作机构、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题询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题询问是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是县人大常委会针对某一特定问题或工作领域相关情况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向“一府一委两院”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构进行的询问。
第三条 被询问人是指“一府一委两院”及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派出机构有关负责人。
第四条 询问人是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
第五条 询问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突出重点、依法办事、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专题询问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研究并同意,召开专题询问会议。
第七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由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以下合并简称各委(室))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提出,提请主任会议确定,并列入县人大常委会本年度工作要点。询问专题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除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专题询问以外,各委(室)可以在确定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时提出与会议审议议题有关的专题询问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第八条 询问专题应围绕影响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涉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热点问题。
第九条 各委(室)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承办有关专题询问的具体工作。在专题询问进行前开展调查研究,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专题询问的工作方案,提请主任会议讨论。
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专题询问工作方案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将专题询问的目的、时间、要求回答的具体问题、应询人等内容通知被询问机关做好应询准备。
第十条 专题询问应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确需变更时,需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负责专题询问工作的各委(室)在专题询问前应当与被询问单位沟通,适时组织召开专题询问协调会,落实专题询问的具体事项。
第十二条 各委(室)可以根据下列途径了解情况,拟出询问的重点:
(一)县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各委(室)、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围绕询问专题通过调研、视察、座谈、群众来信来访、征求意见函和媒体网络等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意见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四)其他途径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采取召开专题询问会议方式进行,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被询问单位主要负责人回答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需要,经主任会议同意,被询问单位可以邀请有关单位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询问人人选由各委(室)推荐、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个人报名等方式产生。
其他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县人大代表要求提问的,经主持人同意,可以现场提出询问。
第十五条 询问人的询问应当在被询问单位职责和询问专题范围内进行,提问应当一事一问、重点突出、清晰明确。
被询问人应当客观准确、简洁明了回答询问,不得推脱或者回避询问,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或者质疑。
询问问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回答的,被询问人应当作出说明,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不作当场答复。
第十六条 经主持人同意,询问人可以就同一问题当场跟进提出询问,被询问人应予回答。
第十七条 询问问题涉及多个单位的,应当以承担主要职责的单位为主回答,其他有关单位补充回答。
第十八条 被询问人不能当场回答的,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答复 。
第十九条 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被询问单位应当按时如实提供。被询问单位未能提供询问人当场所需相关资料的,应当在询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二十条 各委(室)应当将专题询问与分组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一并归纳整理,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由“ 一府一委两院”和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派出机构研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委(室)应当及时了解掌握专题询问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督促落实反馈。必要时,可以选择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关注的重点问题继续跟踪监督。跟踪监督可采取专题会议、定期通报、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专题询问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在县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专题主任会议、执法检查会议、代表视察会议、工作评议会议、述职评议会议等会议上,与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需要对涉及审议议题有关情况询问的,可直接在会议上进行,由会议主持人主持,被询问单位主要负责人回答询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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