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0日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执法检查工作,提高执法检查实效,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县的贯彻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检查,是指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对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在本县的贯彻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第三条 执法检查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开展,监督和支持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第四条 执法检查应当以问题为导向,坚持严格依法、公开透明、集体行使职权、不直接处理问题的原则,围绕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在实施和执行中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五条 执法检查对象为县级的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主要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及其它负有执法责任的组织和单位。
第六条 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应当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第二章 执法检查的选题和计划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应选择若干部法律法规,就其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议题的确定:
(一)全局性工作中关注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问题;
(二)县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视察、调研时提出的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重大问题;
(四)县人大代表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涉及法律法规实施的问题;
(五)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六)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七)社会普遍关注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其他问题。
县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在制定年度工作要点时一并提出执法检查项目建议。
“一府一委两院”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也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议题的建议。
执法检查项目建议包括执法检查的项目、时间、地点、方式、负责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等内容。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年度执法检查项目建议,执法检查计划纳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主任会议讨论,报经县委同意后印发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对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进行调整。
第三章 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执法检查应当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实施,由县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拟定执法检查方案,提交主任会议审定。
执法检查组组长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担任。执法检查组成员从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中确定,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及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工作由县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牵头,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县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参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县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法律、法规、决议决定的实施和执行中的重点问题,拟定执法检查方案。
执法检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目的和要求;
(二)执法检查的对象和重点内容;
(三)执法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四)执法检查组组成人员情况;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执法检查方案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及时通知“一府一委两院”和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方案要求自查的,“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对照法定责任,认真组织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在实施检查前开展集中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及有关专业知识,听取和讨论有关自查报告,了解有关情况,掌握工作程序、重点和要求。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一)听取汇报;
(二)召开座谈会;
(三)实地检查、抽样调查;
(四)个别走访、暗访;
(五)询问、问卷调查;
(六)查阅有关材料;
(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八)其他方式。
根据全面了解法律、法规、决议决定的实施和执行情况的需要,执法检查组可以分若干小组,多点位、多形式分别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社会调查或有关检验、检测。
第十七条 “一府一委两院”和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按照执法检查要求,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工作,如实报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并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第十八条 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开展的执法检查,由有关县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承担,检查结束后以县人大常委会名义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执法检查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四章 执法检查的报告与审议
第二十条 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召开会议,汇总执法检查情况并进行研究分析,组织起草执法检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二)法律、法规、决议决定的实施和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
(三)执法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四)改进工作和处理违法问题的建议;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六)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由执法检查组负责人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报告。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一府一委两院”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可以邀请参加执法检查的人大代表及有关专业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在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作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有关决议、决定。
第五章 督促和落实
第二十四条 执法检查报告连同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一并送交“一府一委两院”贯彻执行或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县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执法检查中涉及的有关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由有关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或执法检查组整理汇总,交县人大民族外事与华侨委员会按法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一府一委两院”收到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或决议决定后,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在两个月内将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或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有关县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一府一委两院”和有关部门对决议、决定执行落实不力的,对执法检查报告所提意见、审议意见研究处理不力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跟踪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法涉诉问题 ,依照《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一委两院”贯彻执行决议、决定和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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