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3日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23日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2年11月8日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工作中,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与全县各族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县委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或上级人大常委会授权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五)县人民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
(六)县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和上一年度财政决算;
(七)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八)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地方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十一)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需要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合并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应当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上一年度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以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四)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五)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民生事项和建设项目;
(六)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七)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九)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重大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
(十)“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十一)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及报告的审议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
(十二)上级人大授权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十三)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十四)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按时主动提出应当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题,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提报。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县人民政府在报上级政府审批前,应当依法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七条 根据县委工作部署,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建立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议题协调机制,充分听取“一府一委两院”和人大代表、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制定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年度工作意见。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年度工作意见报县委同意后,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未列入重大事项年度工作意见,但在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确需审议的重大事项,由有提案权的相关主体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八条 下列国家机关、机构和人员可以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
(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一府一委两院”;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
(四)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国家机关。
第九条 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
县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经过调研、论证,认为应当作为重大事项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由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条 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和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工作须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县监察委员会监委会、县人民法院审委会、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
(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三)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情况。
第十二条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按照下列程序提出:
(一)属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按照《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中共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委员会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县乡(镇)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贯彻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二)属于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县人大常委会应当提出审议意见、建议,必要时也可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三)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重大事项,直接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一府一委两院”和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重大事项,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一府一委两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案、报告,一般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七日前送达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重大事项议案、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一般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五日前,将议案、报告文本及有关资料发给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提请的重大事项或报告在作出决议、决定之前,应当组织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相关专家、兼职委员、专业机构进行深入论证和评估,或者要求有关方面进行补充论证。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重大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重大事项或报告时,提请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向会议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拟讨论的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和重大创新举措等的决定决议草案,应当事先向县委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 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重大事项决定决议草案,经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可以经两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第十八条 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或者报告,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对本规定第五条所列重大事项的提请审议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决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执行,并在决定决议规定的时间内或者决定决议生效后十二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对需要较长时间研究处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有关机关进行专项报告。
第二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决议,在闭会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一府一委两院”在执行县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决议的过程中,认为需要变更决定决议中的有关事项的,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以及专题调研等形式,对“一府一委两院”执行决定决议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大常委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撤销,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关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责任:
(一)对应当提请或报告县人大常委会的重大事项而未予提请审议或报告的;
(二)应当由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而自行作出决定的;
(三)对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
(四)对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