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大
您当前位置: 规范性文件库 >> 新平县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

(2016年5月6日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8日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上级直管单位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评议是县人大常委会监督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上级直管单位工作的一种有效方式。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

第三条  评议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承担评议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  评议工作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五条  被评议的部门在评议中必须如实向县人大常委会和参加评议的人大代表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

第六条  参加评议人员以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为主,也可以邀请部分省、市、乡镇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参加。参加评议的人员应结合评议内容,深入调查研究,广泛了解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评议。通过调查、检查、视察等形式,并在被评议部门组织干部职工进行民主评议,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七条  评议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

(二)贯彻执行上级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情况;

(三)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情况;

(四)履行职责,服务本行政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情况;

(五)县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八条  被评议部门的工作报告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总结成绩,又要找出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打算。被评议部门的工作报告应当在评议会议召开前15日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  评议工作要制定评议工作方案,并严格按方案开展评议工作。

第十条  工作评议可以单独开展,也可以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或到被评议部门进行评议。评议时,被评议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评议会议的主要程序:评议部门报告工作;县人大常委会调查组报告情况;参评人员进行发言;参评人员对评议对象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当场公布测评结果;评议对象表态发言。

第十二条  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满意票达到90%及以上的为满意;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达70%以上的为基本满意;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达不到70%的为不满意。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坚持既管评,又管改的原则。评议结果以及参评人员提出的评议意见,通知被评议单位,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被评议部门应当根据评议意见和整改要求进行整改,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评议的人大代表对整改情况不满意的,县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被评议部门重新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对两次整改情况仍不满意的,被评议部门要作出书面检查。对整改不认真,交办的事情拖着不办,该解决的问题不予解决,可依法提出询问、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四条  评议结果由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县委,或向其上级主管单位通报,作为人事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评议中发现评议对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应交由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办
本站点所有内容为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及建立镜像
制作单位:玉溪网 
 

滇ICP备0500476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