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4日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23日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2年11月8日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工作,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职权,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工作要点,报县委批准后逐项落实。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视具体情况对工作计划进行适当调整,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章 县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五)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六)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监督政府债务;
(七)监督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监督县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十)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一)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二)撤销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三)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和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四)根据县长或者代理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局长、委(办)主任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五)根据县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六)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七)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十八)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九)发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告;
(二十)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和项目,可以作出决定或者决议,也可以将有关意见、建议送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研究办理。有关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章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两个月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各方面建议,提出会议建议议程和会期安排,经主任会议研究后,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机关和单位做好准备工作。
临时召集的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即将审议的议案和报告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做好审议发言准备。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围绕即将审议的有关议案和报告,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有关情况,征求人大代表、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决策咨询专家参与,提前向有关机关反馈意见,为审议、审查做好必要准备。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应当召开主任会议,听取各项议程准备情况的汇报,确定会议议程草案、日程草案和列席人员范围。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日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委会全体会议同意。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一)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委会委员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办公室负责人;
(三)与会议议程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由主任会议决定邀请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本县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工委主任);
(四)与会议议程相关的其他人员。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范围。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
第十八条 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向常委会会议主持人报告,由主持人决定是否提交主任会议。
第十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按时出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常委会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请假,并将假条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公开举行。常委会会议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
第二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审议、审查并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审议、审查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三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七日前提交县人大常委会。
临时召集的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
第二十四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起草议案草案。
第二十五条 对于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
任免案、撤职案应当附有拟任免、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撤职理由;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二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成员作说明,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作说明。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其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县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其相关负责人到会作说明,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作说明。
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其主要负责人到会作说明,因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作说明。
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出议案的领衔人作说明,也可以作书面说明。
第二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汇总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在联组会议上报告。
第二十八条 提请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县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县级决算的议案,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总后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印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四十五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县级预算调整方案、县级决算草案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十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向县人大常委会作议案审议、审查报告,由相关负责人在全体会议上作报告,也可以作书面报告。
分组会议时,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汇报对议案的审议、审查意见。
第三十条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三十一条 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 拟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进一步审议、审查,提出报告。
第三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听取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县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县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县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关于上一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关于上一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县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县人民政府关于地方金融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
(六)县人民政府关于民生实事办理情况的报告;
(七)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
(八)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关于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
(九)代表工作机构和有关机关关于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十)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一)其他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报告,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提交县人大常委会。
临时召集的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审议、审查,提出意见。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由其负责人到会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
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因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向县人大常委会作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作报告,也可以委托副组长作报告。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向县人大常委会作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作报告。
第三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分组审议时,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简要介绍会前调研、检查情况或者汇报审议、审查意见。
第三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年度工作要点和需要,可以结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工作评议。
工作评议可以在分组审议的基础上,召开联组会议进行,也可以直接召开联组会议进行。评议发言结束后,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公布,会后印送有关机关和部门。
第三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有关报告作出决议。
第四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县人大常委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县人大常委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联组会议、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开展询问时,按《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审议、审查,或者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质询案时,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四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
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的发言,时间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列席会议的人员的发言,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工作人员记录,可以编印会议简报。
第四十四条 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经审议后,需要交付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全体会议表决。议案草案表决稿应当在表决前印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
议案草案有修改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出建议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表决。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表决前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反馈修改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十五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任免案、撤职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四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县人大常委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表决器。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第四十七条 表决议案由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关于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补选、辞职、罢免等事项,由县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人事任免事项,有关说明、报告、审议审查意见,发布的公告等,应当及时公布。
第五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应当印送有关机关。
第五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接受辞职请求的决定,应当依法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其中关于接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请求的决定,应当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县人大常委会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结果,应当依法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县人大常委会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去代表职务请求和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应当依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汇总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和开展专题询问时提出的意见,在闭会后十五日内起草形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并在三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反馈报告。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跟踪了解有关机关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提出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反馈报告的审查报告。
第五十四条 主任会议应当将关于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反馈报告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结合审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结果应当在会议期间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公布,会后向有关机关通报。
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启动进一步监督程序,也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第五十五条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工作报告中的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有关法规问题或者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议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必要时由县人大常委会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文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记录、会议简报、表决结果、选举得票情况、审议意见、满意度测评结果等,应当存入档案。
第五十七条 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认真宣传贯彻实施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将宣传贯彻实施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推动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宣传贯彻实施。
第四章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第五十八条 主任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五十九条 主任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议程和工作需要,由主持人决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第六十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十一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由主任确定可临时召开。
第六十二条 主任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讨论决定问题。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经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六十三条 主任会议处理县人大常委会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会期,拟定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日程和有关决议、决定草案,决定县人大常委会列席、旁听人员;
(二)拟定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提出县人大常委会向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讨论稿和举行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准备事项;讨论县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县人大常委会交付审议(研究)的议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的法规草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决议(决定)草案、任命名单和其他重要人事事项,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研究县人大代表的视察工作;讨论决定县人大常委会的视察、执法检查、调查研究等工作;
(四)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五)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对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六)讨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群众来信来访重大问题的处理;
(七)讨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对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处理意见,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八)讨论县人大代表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所提意见、建议;
(九)讨论人民群众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重要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
(十)听取和讨论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听取、讨论有关机关提请的关于对县人大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以及由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报告,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许可;
(十二)讨论、决定以县人大常委会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的有关事项,讨论制定指导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意见、方案;
(十三)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视察报告、调查报告、专题询问和其他有关工作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指导和协调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工作;
(十四)讨论上级人大和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十五)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六)研究县人大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十四条 主任会议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照年度工作要点并结合月度工作征求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意见后提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确定。确定为主任会议的议题,由提出单位做好充分准备。
第六十五条 主任会议的各项会务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安排,在会议召开的一日前将会议议题、开会日期和地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六十六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议题所涉及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办理落实。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和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分管的副主任签发。重大事项的办理情况,应当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六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主任会议的记录,编印会议纪要。主任会议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会议纸质材料、电子文档、讲话录音等进行整理归档。
第六十八条 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决定的事项,经批准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属于《保密法》规定的保密内容的,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必须严格保密。
第五章 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的职责
第六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设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三个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一个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受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对县人大常委会负责。
第七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选举联络工作方面的议案;
(二)负责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有关决议、决定、意见、建议的调查研究和起草工作,并组织其实施和监督执行;
(三)负责新平县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有关工作,指导县人大代表的选举、补选、罢免等工作;
(四)负责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的组织工作;
(五)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新平代表团代表和县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或指导驻我县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新平代表团代表和县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
(七)负责县本级国家机关联系县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服务工作,负责做好县人大代表活动小组管理与服务工作;
(八)负责为驻我县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市人大新平代表团代表和县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提供保障和服务;
(九)负责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负责指导乡(镇)人大的换届选举、人大代表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和管理县人大选举联络系统的网络化、信息化工作;
(十二)承办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财政、税收、审计等方面的议案;
(二)负责拟定财政、税收、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工作计划,承办县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监督工作;
(三)围绕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关于新平县上半年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报告和综合报告等有关议案进行调查研究,提交调研报告,为常委会审议有关议案、作出决定决议提供服务;
(四)协助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做好对县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县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县本级专项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和县本级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工作。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负责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关于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的工作,对审计查出问题、审计整改等有关情况跟踪监督;
(六)对县本级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债务、专项资金管理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
(七)负责县人大常委会预算联网监督平台的日常管理,完成人大与财政预决算等基本信息和资料传输,对政府全口径预算、执行和决算等信息实时进行动态的查询分析、监督预警,及时掌握预算执行情况;
(八)负责县人民政府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财政预决算、税收、审计等方面规章、决议、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
(九)承办县人大常委会交付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涉及本委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
(十)联系指导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团(人大工委)相关工作;
(十一)承办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同相关对口联系单位以及归口以上部门管理行使行政职能单位的工作联系。受县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督促以上职能部门正确执行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负责对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与农业农村工作有关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起草相关的决定、决议和建议、意见;
(三)督促有关部门执行和办理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的决定、决议和建议;
(四)参加或按县人大常委会的授权组织有关的视察、调查、检查、代表评议、专题询问等监督活动;
(五)组织征求对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和重要议题的意见;
(六)办理与本委有关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督办与本委有关的代表议案、建议;
(七)负责与上级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了解县区农业农村工作方面的情况;
(八)按县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听取本委联系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
(九)承办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三会”和常委会其他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协助机关党组、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做好重要会议的服务保障工作;
(二)根据主任会议决定,处理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日常事务,协调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关系和对外关系;
(三)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情况,推动工作创新,提出工作意见建议。协调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做好省、市人大常委会赴新平开展的和以县人大常委会名义开展的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活动的服务保障;
(四)承担常委会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要点、常委会领导重要讲话、相关会议材料和文件等重要文稿的起草、修改工作;
(五)负责与上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的联系,了解乡镇(街道)人大工作情况,及时反映上下级人大的建议和意见;
(六)负责协调、督促并反馈“一府一委两院”及其工作部门对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有关决定、决议的执行办理情况;
(七)负责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宣传、新闻发布、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管理、信息及刊物编辑出版工作;
(八)负责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年度综合考评的组织协调工作,做好人事管理、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和机关干部职工的培训、考核、监督、管理等工作;
(九)负责县人大常委会机关文电、机要、档案、保密、文印、办公自动化、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负责县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基本建设、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等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向常委会领导反映来信来访中的重要建议、重要问题,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十二)负责组织协调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对口联系工作;
(十三)负责同“一府一委两院”办公室的工作联系;
(十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送审、归档,负责交由有关委员会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传递、催办,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外联络、宣传、信息公开等工作,完成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承办上级人大和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做好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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