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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一府一委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展述职评议办法

(2009年2月11日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6日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9年5月21日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2年11月8日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加强对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县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述职评议,是指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人大常委会述职,并接受评议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述职评议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述职评议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具体承办。

第二章  述职评议对象和形式

第五条  述职评议对象为: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者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局长、委(办)主任,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六条  述职形式分为书面述职和现场述职,述职评议对象原则上每届任期内至少向县人大常委会述职一次,每年安排五分之一进行述职。现场述职评议的具体对象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会议议题计划,报经县委同意后实施;书面述职对象由“一府一委两院”分别统筹安排,于每年12月下旬将书面述职报告报送县人大常委会。任现职未满一年的一般不安排现场述职评议。

第三章  主要内容

第七条  述职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办理县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意见以及县人大常委会交办信访案件的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履行职责,完成本部门工作目标、本职工作任务的情况;

(四)切实转变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自觉遵守廉洁勤政各项规定等情况;

(五)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述职的其他事项;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的改进措施。

述职报告一般要对应上述内容逐一陈述,做到主题突出,实事求是、简明扼要、避免空话套话,书面述职篇幅不超过3000字。

第四章  述职评议的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根据年度计划,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县人大常委会评议前一个月通知评议对象及所在单位。述职人员撰写述职报告,实事求是报告履职情况,述职报告应于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阅。

第九条  述职评议前,县人大常委会要组成调查组对述职对象认真开展调查,深入了解述职人员的履职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为评议工作作好准备。其程序是:

(一)到述职人员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采取召开座谈会和个别交谈、发放征求意见表、查阅资料等形式,广泛了解其履职情况;

(二)在一定范围内对述职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三)评议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可征求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分管部门负责人、乡镇主要负责人的意见;评议县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要听取市县“两院”的有关负责人和党委政法委的意见;对“两院”的其他审判、检察人员,可以向有关案件当事人了解情况,或者进行调卷审查;

(四)必要时,责成有关方面对述职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书面报告审计结果。

参加调查的人员需要查阅有关资料时,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参加调查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调查组在综合分析调查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形成评议意见(草案),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条  述职评议人员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述职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述职人员进行评议。

会议应当包括以下议程:

(一)听取和审议述职人员的述职报告;

(二)采取分组和联组会议的形式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议;

(三)对述职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四)表决通过对述职人员的评议意见;

(五)述职人员作表态发言。

第十一条  评议发言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力求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有利于述职人员整改工作。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评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述职人员的履职情况采取无记名表决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测评结果当场宣布。优秀票达到90%及以上的为优秀,优秀票和称职票达70%及以上的为称职,优秀票和称职票未达到70%的为不称职。

第五章  述职评议结果运用及意见的反馈和整改

第十三条  述职评议结束后,县人大常委会要将述职评议测评结果和对述职人员的评议意见以县人大常委会正式文件统一报县委,作为干部任用、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同时抄送参加述职人员所在单位及其本人。

第十四条  述职人员应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评议意见,积极改进工作。述职人员应在接到正式反馈意见后的1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方案,在6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将采取适当方式对述职人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五条  严禁对参加评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打击报复,如发现有对参加评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打击报复的,将及时上报县委及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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