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8日峨山彝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题询问工作,充分发挥专题询问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增强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和《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在审议议案和有关工作报告后,针对某一特定问题或专项工作相关情况,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有关工作依法进行专门询问的监督形式。
第三条 专题询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遵循问题导向、依法有序、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遵循以下步骤:
(一)确定专题询问选题;
(二)制定专题询问工作方案;
(三)开展专题询问前的视察、调研或者执法检查等活动;
(四)做好专题询问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五)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视察、调研或者执法检查报告;
(六)举行专题询问会;
(七)形成审议意见或者作出决议、决定;
(八)审议意见、决议、决定督办落实。
第五条 专题询问选题应当紧紧围绕关系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和人民群众期待的重大问题确定。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提出年度监督计划时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出下一年度的专题询问选题建议,并征求“一府一委两院”意见,提请主任会议研究,经请示县委同意后,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
专题询问选题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负责承办专题询问的具体工作,常委会办公室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专题询问选题确定后,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行文告知“一府一委两院”。承办专题询问工作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第九条 专题询问工作方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安排,与“一府一委两院”沟通协调研究提出,提请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实施。方案应包括:询问议题、询问目的、应询机关、方法步骤、会议议程、参加人员、时间安排、宣传报道、跟踪监督和职责分工等内容。
专题询问工作方案确定后,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开展专题询问20日前书面通知应询机关做好应询准备。
第十条 开展专题询问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围绕专题询问的选题开展专题调研,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汇报,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县人大代表)的意见,梳理出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承办专题询问工作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工作协调会等形式,研究落实专题询问的具体事项,以便应询机关和相关部门做好应询工作。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的问题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从以下内容中明确,提请主任会议审定:
(一)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在工作视察或者调查研究中发现的比较突出的问题;
(二)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比较突出的问题;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相关议题时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中反映较多的问题;
(五)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围绕询问议题,通过执法检查、专项调查发现的突出问题;
(六)县人大代表座谈会、代表接待日、群众来信来访、征求意见函、媒体网络等了解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七)其他途径反映的比较重要或比较突出的问题。
询问问题确定后,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送专题询问涉及的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应询机关应当在开展专题询问的10日前,将相关报告及材料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常委会会议联组会议上结合审议议案、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报告、专题调研报告、整改情况反馈报告等进行。专题询问前,常委会会议先听取相关工作报告并进行分组审议。
根据实际需要,常委会也可就某一议题单独开展专题询问。
第十四条 专题询问会议由常委会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主持。
根据专题询问涉及的议题,“一府一委两院”有关负责同志,以及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需要,经主任会议同意,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以到会说明情况。
专题询问会可以邀请县人大代表列席,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公民旁听。
第十五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是常委会组成人员。询问人人选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推荐、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报名等方式产生后,由主任会议确定。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县人大代表要求提问的,经主持人同意,可以现场提出询问。
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工作,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专业机构参与。
第十六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事一问、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询问人每次提问一般不超过2分钟,被询问人回答每次一般不超过8分钟。
询问人提出询问应当在被询问单位职责和询问议题范围内询问。询问人提出问题应当条理清晰、客观公正、重点突出、言简意赅。
被询问人应当如实准确地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询问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可由承担主要职责的单位主答,其他单位补充回答。根据专题询问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被询问单位可以邀请有关单位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询问人在听取回答后,可就同一问题追加询问。经主持人同意,其他参加询问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问题已经作出回答的,不得再次询问。
第十七条 被询问人当场不能回答的,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应在专题询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经受询问机关负责人签署后报常委会,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询问人。
第十八条 询问问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宜回答的,被询问人应当作出说明,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不作答复。
第十九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整理专题询问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必要时,常委会可以对专题询问事项作出决议、决定。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审议意见或者决议、决定送应询机关研究处理。
第二十条 被询问单位在收到专题询问审议意见或者决议、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常委会。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 承办专题询问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专题询问作出的审议意见或者决议、决定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被询问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进行审议或研究,并对被询问单位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报告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报告进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并可结合审议,对其工作开展评议。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根据工作评议情况可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满意度测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测评结果分别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满意票数超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实际出席人数80%(含80%)的,为满意等次;满意票数加基本满意票数超过60%(含60%)的,为基本满意等次;满意票数加基本满意票数低于60%的,为不满意等次。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认为审议意见或者决议、决定研究处理不到位的,可以要求报告机关重新研究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常委会报告,也可以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督办。
第二十四条 专题询问情况应当及时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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