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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监督办法

(2024年6月28日峨山彝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的监督,加大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力度,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参照《玉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办法》《玉溪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应坚持党委领导、依法监督、问题导向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原则。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审计工作报告)、关于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根据县人民政府提供的审计问题清单,围绕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县委要求,结合问题性质、资金规模、以往整改情况,确定跟踪监督的问题和整改责任部门(单位)。县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情况的审计;

二、对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包括延伸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和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

三、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

四、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审计,包括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资产、自然资源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审计;

五、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和审议意见要求办理的审计事项;

六、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8月与上年度财政决算报告同步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客观、全面、详实地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以及发生问题的具体单位、有关项目和问题金额等内容,并对加强问题整改和提升管理绩效提出意见,同时提供审计查出问题清单。审计查出问题清单应列明具体问题、责任单位、整改质量要求、整改期限等内容。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重点反映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和整改质量评价。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整改的基本情况,包括已经整改、正在整改和尚未整改的情况;

二、继续整改的主要措施和整改时限;

三、整改中反映出的问题及其原因,并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价;

四、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情况;

五、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意见;

六、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和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七、县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内容。

同时提供整改详细清单作为审计整改情况报告附件。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2月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

第七条  县审计局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20日前,将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送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工委)征求意见。预算工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10日前,将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八条  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也可委托县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由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一、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二、组织开展专项视察、检查或跟踪督查;

三、依法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四、开展满意度测评;

五、其他监督方式。

第十条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决议应当对报告作出评价,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并将整改工作纳入督办督查范围。

县审计局应当向预算工委提交审计查出问题清单、重点整改部门和单位的整改报告等相关资料;健全完善清单制度,实行台账管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推动整改合规到位。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跟踪监督工作,应当邀请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财经委委员、提出相关议案建议代表、相关专业领域代表参加。代表可以通过人大代表履职平台、预算联网监督平台等途径,提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并抄送预算工委。

第十三条  预算工委要充分利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的数据资源,分析比对历年审计查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等内容信息,增强开展监督工作的深度和力度,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财政等部门建立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联动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监督和支持有关机关和主管部门依法对审计查出问题的部门(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督查或约谈。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结合审计查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对预算、决算草案进行审查。在预算、决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中,就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做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等,提出意见建议。在监督预算执行过程中,将上年审计查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作为监督的重点内容之一。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审计查出问题及整改情况,进一步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完善有关支出政策,优化年度预算安排,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和完善政策的参考。

第十七条  县审计局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供国有资产审计有关情况。审计查出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县人民政府及部分审计查出问题的部门和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对象由县审计局提供名单,经预算工委初步确定后,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时,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或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的县审计局主要负责人,以及被测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审议整改情况报告时,有关报告部门相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下列事项进行测评:

一、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进度和整改成效,尚未整改的问题及其原因;

二、继续整改的主要措施、完成时限及相关责任人;

三、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整改长效机制的情况;

四、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情况。

满意度测评采取无记名表决方式,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对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被测评部门和单位整改情况的报告分别进行测评,测评结果由主持人在会议上予以公布。

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票数超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实际出席人数80%(含80%)的,为满意等次;满意票数加基本满意票数超过60%(含60%)的,为基本满意等次;满意票数加基本满意票数低于60%的,为不满意等次。测评结果报送县委,向有关部门通报。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被测评部门和单位应继续整改,并在3个月内再次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测评结果为满意或基本满意,但问题整改没有完全到位的,由县审计局跟踪督办,并在3个月内向预算工委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开展专题询问、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

一、对审计查出问题拒不整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二、弄虚作假、不如实报告整改情况的;

三、应当追究违纪违法责任而未追究的。

第二十条  县审计局和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大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信息的公开力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后20日内,县审计局应当将提请审议的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全文向社会公开,审计查出问题的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回应社会关切。对未按要求公开的,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可以作为县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部门开展工作评议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峨山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的暂行办法》(峨人办发〔2016〕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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