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19日澄江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7日澄江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修订 2023年12月28日澄江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有关规定,为了便于人大代表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积极开展视察活动,更好同人民群众保持联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结合澄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持证视察,是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协助国家机关推进各项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制发的“代表证”是市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身份凭证,市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凭澄江市人大常委会制发的“澄江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证”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视察。
第四条 代表持证视察,主要是了解本市行政区域内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生态环保等方面的情况;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代表大会的议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一府一委两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代表持证视察,一般要在本人工作、居住地采取就地就近视察的方式进行。代表在日常生活中,根据人民群众的反映,经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联系安排,可以持代表证就某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视察,视察的具体内容、单位和时间由代表自行确定。视察可以以个人单独进行,也可以几个代表自由组合进行。
第六条 被视察的单位和个人要尊重市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重视和支持代表持证视察工作,自觉接受代表监督,热情接待,如实介绍情况,虚心听取代表的批评、建议和意见,并认真研究,积极改进工作。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市人大代表,或受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联系安排上一级人大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第八条 代表所在单位必须为代表持证视察给予时间保障,妥善安排好代表的工作,为代表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代表在视察中应注意的事项:1.代表持证视察应严格区分依法履行代表职权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要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进行,不得利用代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觉接受选民和人民群众的监督;2.视察时,遇到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问题应当回避。3.不得干预打听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但可以反映群众的意见;4.要把视察情况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第十条 代表持证视察后,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必要时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可按以下办法处理:1.属于基层单位的问题,一般可以口头或书面向被视察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2.属于市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交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民政府处理;3.涉及上级单位解决的问题,可以填写“代表视察报告单”,交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处理。
承办部门和单位收到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按照党的政策、国家法律和实际情况严肃认真地研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代表,同时抄报市人大常委会。
对人民群众递交的申诉、控告、检举等信件和当面反映的有关问题,应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作为群众来信来访处理。
第十一条 代表要认真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和依法履职能力,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积极履行代表职责。在视察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积极主动地宣传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制度,廉洁奉公,不徇私情,恪尽职守,注意方法。
第十二条 代表持证视察只能在任期内进行,被暂停执行代表职务期间或代表资格终止的,即不能再进行。
第十三条 《代表证》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若有遗失,应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审办补发。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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